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濮阳市华龙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泰杰地能干热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上诉人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泰杰地能干热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上诉人山西泰杰地能干热岩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又以同意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20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由上诉人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段雪丽
审判员 任峥
二O二O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