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濮阳市瑞兴钻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6313号
原告:濮阳市瑞兴钻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中段马颊河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728748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利民,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东段181号荣域小区第065栋2单元6层0604号,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9489891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濮阳市瑞兴钻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濮阳市瑞兴钻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