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前郭县东北胜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21民初1528号
原告:前郭县东北胜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前郭县源江路(蒙古**小区查干湖楼门市16门)。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东段181号荣域小区第065栋2单元6层06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前郭县东北胜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石油公司)与被告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石油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东北石油公司诉称,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维修作业款共计80000元整及利息(自2013年6月20日施工完毕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初被告将吉林油田位于前郭县哈拉毛都镇后蒙村后山上的油井扫塞(由于固井队固井失误,水泥进入井筒)工程委托原告进行维修作业,后经被告项目经理***核算,被告共计应当给付原告8万元的维修作业费。施工完毕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项目经理***及被告公司财务人员催要维修作业费,2018年1月18日被告项目经理***通知原告为被告开具发票,2018年3月12日原告将发票开具完毕后将该枚发票邮寄至被告公司,但被告至今未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故原告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诉至法院。
海纳石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登记住所地为濮阳市胜利路东段181号,隶属于濮阳市华龙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海纳石油公司认为前郭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纳石油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前郭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所涉及的修理合同履行地为前郭县哈拉毛都镇后***,本院属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故海纳石油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