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财保117号
申请人: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东段181号荣域小区第065栋2单元6层0604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敏,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东塔17层1701号。
法定代表人:杨陆武,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725 232.8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9年4月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一百七十二万五千二百三十二元八角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安李超
审 判 员 王晓巍
审 判 员 许广会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田晓宇
书 记 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