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财保1298号
申请人濮阳市瑞兴钻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中段马颊河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728748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利民,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东路荣域小区65栋2单元6曾06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濮阳市瑞兴钻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902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8)豫09民终1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濮阳市瑞兴钻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