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663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皓电器设备厂,住所地深圳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麻布工业2区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03773378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东达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茜坑社区人民路141号楼房二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46967P。
法定代表人梁亚土。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皓电器设备厂与被告深圳市东达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上述被告价值人民币468000元的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东达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68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阎 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