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达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达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田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8616号
原告:深圳市东达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镇人民路141号供电所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46967P。
法定代表人:梁亚土。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田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新田社区观平路65号办公大楼(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359X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东达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东达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211元,减半收取为46,105.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92,211元。
审判长陈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