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2556号
原告:江苏隆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78694840E,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斜河村9组。
法定代表人:季汉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兵,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晶晶,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83392812U,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日晖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薛华平,董事长。
原告江苏隆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隆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计1369元,由原告江苏隆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素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 菊
书 记 员 赵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