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代理人:陈宇龙,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婷,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常熟市樑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沙洞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熟市樑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4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常熟市樑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钢管租金595000元,于2019年1月25日之前支付297500元,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支付297500元,以上合计595000元。款项双方自行交接。如***、***、常熟市樑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有权就595000元中***、***、常熟市樑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以及本案诉讼费合计8695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就本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别无纠葛。四、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时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5元,保全费3820元,合计诉讼费8695元,由***自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2019年1月30日、6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苏E×××××、苏E×××××汽车两辆,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上述车辆暂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3、本院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
4、2019年9月2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9年4月18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常熟市樑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应收款66万元。因常熟市樑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待工程款结算完毕后予以扣划。
6、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60369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6036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陶建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