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樑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索维尔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樑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执417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索维尔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莲花新村五组125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郑军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熟市樑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1号4幢。
法定代表人:俞小东,执行董事。
苏州工业园区索维尔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樑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苏仲裁字第0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付款义务,依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执137号执行裁定书,本案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8726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4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未有超过500元的银行存款,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处银行帐号。
2、2018年4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3、执行中本院通过至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常熟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8年10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88726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益虎
审判员  徐 鑫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煜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