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3民初215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7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平,犍为县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学英,犍为县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848825J
法定代表人:肖前向。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第三人:王太祥,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3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太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2020年12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