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沐川县城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川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129民初24号之一
原告:沐川县城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中桥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杨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保国,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9层2号。
法定代表人:肖前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世勇,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杨晔,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原告沐川县城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达泰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舒晓红
人民陪审员  邹莉娜
人民陪审员  胡运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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