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沐川县城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川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129民初24号之二
原告:沐川县城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中桥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杨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保国,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9层2号。
法定代表人:肖前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世勇,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杨晔,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原告沐川县城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因被告四川达泰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被告,本院依法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沐川县城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749,479.47元;2、判决被告以1,749,479.4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止,按照年利率4.75%计算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利息117,725.27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被告为了其合同承包的犍为县铁炉乡至新民镇道路改建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运输事项,与原告签订了《运输合同》,在对运输材料的品名、起止地点、单价、交货签收等进行约定的同时载明:运费支付方式,甲方应当在次月15日前支付已运材料的80%,所有余款在该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付清;违约责任;若运输不到位,所造成的对供货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运输方承担。合同生效的,原告即按照约定和被告的要求,及时组织车辆自沐川县龙门溪公司将货物运到被告指定的施工场地。至2020年7月该工程完工时止,先后结算运输费用7,600,322.51元,被告分别支付货款5,487,512.00元,扣减运费363,331.04元,余1,749,479.47元至今未付,依法应当承担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无法确定运输始发地和运输目的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川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位于成都市高兴区××路××号××大厦××层××号,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四川省达县××镇××村××组××号,均不属于贵院辖区。因此,贵院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或者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或者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本案现有证据,本案系因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为沐川县龙门溪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沐川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沐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舒晓红
人民陪审员  邹莉娜
人民陪审员  胡运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 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