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1民初739号
原告:***,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博,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维功,安徽皖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155267。
法定代表人:董伟。
原告***与被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由原告位于涡阳县房屋(房产证号:皖2021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6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名下房产证号:皖2021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6号;
冻结原、被告的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任振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艳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