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3052号
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155267。
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少阳,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师范大学,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0060042。
责任人:程曦,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发,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群,系阜阳师范大学教师。
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师范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5日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35.48元,由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丁跃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聂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