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亳州成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1民初740号
申请人: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1552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少阳,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亳州成大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同济万象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652464746。
法定代表人:董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成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皖1621民初740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亳州成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53778.63元的银行存款或者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申请人(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以其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2022)皖1621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亳州成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53778.63元的银行存款或者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洪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