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2469号
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155267。
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0778N。
法定代表人:梁玉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菁菁,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9日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跃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聂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