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阜阳市天瑞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7252号
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155267。
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阳市天瑞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阳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05846218。
法定代表人:方学礼。
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天瑞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