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1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二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155267。
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主要债务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678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春宇
审判员 许彦军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翟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