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1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二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155267。

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567元,在扣缴执行费2422元后,将标的款168145元(含诉讼费3145元)转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案件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3民初4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春宇

审判员  许彦军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