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鑫珠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特13号

申请人: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852041xxx(1-1)。

法定代表人:赵聚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卫华,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萍,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T136xxx(1-1)。

法定代表人:孙祥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商公司)与被申请人***珠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珠城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卫华与被申请人***珠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祥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云商公司请求:依法撤销蚌埠仲裁委员会(2020)蚌仲裁字第76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1、仲裁所依据的《铺装(贴面)施工承包合同》是虚假的,申请人云商公司仲裁时申请对合同上章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未被准许;2、仲裁庭未追加孙某作为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亦未让鑫珠城公司的仲裁代理人李某回避属于程序违法;3、被申请人鑫珠城公司隐瞒了收到25万元的银行流水以及门某某提供建筑材料鑫珠城公司已经实际使用该材料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4、仲裁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鑫珠城公司答辩称,案涉合同真实有效,孙某是云商公司员工,案涉事由系云商公司的行为,与孙某个人无关;本案不具有回避的法定事由;鑫珠城公司没有隐瞒任何证据。综上,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云商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人云商公司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申请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证明被申请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3、蚌埠市仲裁委员会(2020)蚌仲裁字第76号裁决书及仲裁笔录,证明申请人云商公司申请对案涉《铺装(贴面)施工承包合同》上章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仲裁庭未予准许,仲裁程序违法;孙某对申请人向门某某支付了材料款146090元的事实认可,并称待仲裁庭审后书面答复,但仲裁庭就孙某如何答复,并没有明确,说明被申请人与孙某向仲裁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事实。

4、2019年5月4日《铺装(贴面)施工承包合同》,证明该合同中甲方一栏加盖了虚假的公章、孙某是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仲裁庭未将孙某列为仲裁当事人,并同意孙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导致仲裁裁决不公正。

5、孙某与合肥博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证明孙某并非申请人云商公司的员工,孙某的行为对申请人云商公司不构成表见代理,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6、宫玉坤一案裁决书,证明仲裁时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宫玉坤曾在其他案件中做过孙某的代理人,不排除有串通可能,代理人应当回避,但仲裁庭对此未作出处理,违反了回避原则。

7、申请人云商公司向利佳公司及门某某付款的凭证、门某某提供的供货清单、申请人云商公司立案的信息,证明申请人云商公司就涉案的工程已向利佳公司付款25万元、向门运臣付款146090元,该款应从工程款中扣除;鑫珠城公司隐瞒事实,导致仲裁庭作出不公正的裁决,云商公司已另案起诉,要求要么在本案中扣除该部分款项,要么待另案审结后再继续审理,以查明仲裁裁决书是否依据错误。

8、仲裁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及快递单,证明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被申请人质证: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认为合同有效且已经履行,无法达到申请人的证明目的。对证据5、6、7,认为是孙某的劳务合同,与被申请人无关,真实性不清楚,亦无法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8无异议。

本院认证:对证据1-4及证据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他证据不予采信。

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证人孙某的书面证言,证明申请人云商公司付款与被申请人鑫珠城公司无关,孙祥祥与门某某并不认识。

申请人质证:证人孙某未到庭,不能证明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

本院认证:对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予以确认,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鑫珠城公司向蚌埠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云商公司支付其工程款633052元及违约金100000元;鑫珠城公司承担仲裁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2021年3月24日,蚌埠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蚌仲裁字第76号裁决,裁决:1、被申请人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珠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633052元;2、驳回***珠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15997元,由申请人***珠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2182元(已由申请人***珠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由被申请人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3815元,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3815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关于申请人云商公司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铺装(贴面)施工承包合同》是虚假的为由,要求撤销案涉仲裁裁决。首先,申请人云商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承包合同存在虚假的可能;其次,蚌埠市仲裁委员会以“综合考虑现有证据即能对承包合同的真实性作出认定,本案并无鉴定之必要”为由,对申请人云商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属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问题,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故对申请人云商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云商公司提出,仲裁庭未将孙某列为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亦未让鑫珠城公司的代理人李某在本案中回避均属于程序违法。因案外人孙某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并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故蚌埠仲裁委员会未将其列为仲裁案件当事人并无不当;且申请人云商公司仅凭主观猜测即要求李某回避,不属于法定的回避事由,故蚌埠仲裁委员会对其回避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对申请人云商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云商公司提出,被申请人鑫珠城公司隐瞒了收到25万元的银行流水以及门某某提供建筑材料且鑫珠城公司已经实际使用该材料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因申请人云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确实存在,且该证据涉及案外人门某某,云商公司已表示将另案提请诉讼,故本院对其该项申请撤销案涉仲裁的理由不予支持。至于云商公司以已经另案提起诉讼为由,申请中止对本案审理,其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止审理的条件,本院不予准许。

关于申请人云商公司提出案涉仲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因该项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做审查。

综上,申请人云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蚌埠仲裁委员会(2020)蚌仲裁字76号裁决书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杜玲玲

审 判 员  王国强

人民陪审员  史文彦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锦

书 记 员  杨 燕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