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25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D2栋0单元9层000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45836055。
法定代表人:安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越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阜蚌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852041596。
法定代表人:赵聚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萍,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卫华,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均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准许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98元,减半收取1999元,由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99.5元(已交纳),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99.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公礼
审 判 员 胡松涛
审 判 员 胡玉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丁刘女
书 记 员 张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