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1300号
原告:***,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阜蚌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852041596。
法定代表人:赵聚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卫华,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 艳
人民陪审员 黄夕钢
人民陪审员 严夕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梦兰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1300号
原告:***,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阜蚌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852041596。
法定代表人:赵聚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卫华,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 艳
人民陪审员 黄夕钢
人民陪审员 严夕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