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执保343号
申请人: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阜蚌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852041596。
法定代表人:赵聚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萍,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卫华,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申请人:沈爱连,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申请人:孙可,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安徽鑫珠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光彩大市场二区7栋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T13684R。
法定代表人:孙祥祥,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沈爱连、孙可、安徽鑫珠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6859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沈爱连、孙可、安徽鑫珠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6859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862元,由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于忠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屠玉峰
提示: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