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1769号
原告:蚌埠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胜利东路北侧建材产业园内1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4296848C。
法定代表人:赵开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培培,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阜蚌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852041596。
法定代表人:赵聚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萍,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卫华,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可,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蚌埠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云商建设有限公司、孙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蚌埠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蚌埠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蚌埠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士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顾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