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业信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泰顺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全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7民初590号
原告:南京泰顺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062626324E,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118号凤西宾馆87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沈阳,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全业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935024437,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栖凤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魏盼。
被告:**,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泰顺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全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泰顺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泰顺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南京泰顺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南京泰顺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