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天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景德镇天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202民初129号 原告:景德镇天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镇丽阳大道一号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06077456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 被告:***,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浮梁县。 原告景德镇天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天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天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