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203民初848号
原告:景德镇天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镇丽阳大道*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06077456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
被告:景德镇思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厂西路墨香宝邸*栋*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3MA37TGJ4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程似锦,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原告景德镇天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景德镇思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程似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景德镇天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为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诉争纠纷已经解决,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天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计1460元,由原告景德镇天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