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天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景德镇天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丁红雪、**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202民初129号
原告:景德镇天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镇丽阳大道一号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06077456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
被告:***,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浮梁县。
原告景德镇天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天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天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