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嘉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唐山市嘉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唐山福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丰民初字第2756号
原告唐山市嘉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云清,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玉,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康福合,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福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哲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国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市嘉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福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晓玉、康福合、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国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山市嘉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30日签订安联水晶城住宅景观工程,工程预算总价款1710000元。2010年8月20日竣工并验收合格。工程决算造价1885290.05元。被告只支付原告102万元,尚欠865290.05元未付。被告的行为违背合同规定,依合同第十条规定应支付违约金。故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865290.05元,支付违约金40万元。
被告唐山福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争诉的景观工程施工合同是安联水晶城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合同的一个分支,尽管主体工程尚未进行综合验收,但对景观工程的单项初步验收的事实,我公司认可。验收时提出整改意见原告至今没有回复,仍未解决。待原告将遗留的问题和新发现的问题解决后,我方愿意按合同规定给付剩余工程款,扣留5%质保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
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
1、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4月30日签订的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2、2010年8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竣工验收证书(水电)。
3、2010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竣工验收证书及附页一份。
证据2、3证明工程质量合格。
4、2010年10月30日景观工程交接单,证明该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
5、工程结算单一份,证明工程结算造价为1885290.05元。
被告对证据1、2、3、4、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两份验收单是单体初步验收,最后要进行综合验收。
被告举证及原告质证意见如下:
1、2010年8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竣工验收证书(水电)。
2、2010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竣工验收证书及附页一份。
3、2010年10月30日景观工程交接单一份。
证据1、2、3均证明该工程质量存在遗留问题。
4、安联水晶城景观工程存在九个问题及相关图片7页。
5、证人证言。证人郑某证实,安联小区物业由瑞祥物业公司负责,其是物业公司的经理。景观存在的问题有围墙断裂,墙皮脱落,围墙栏杆锈蚀断裂,小区马路牙子变形,小区景观小品的廊架木柱开裂,油漆脱落,会所广场铺砖不平,有空谷、断裂、下沉的,小区绿化鹅卵石路下沉,造成路面不平积水,小区景观水池配电箱锈蚀,无法使用。以上问题物业公司均通知过嘉诚园林公司,但是他们没有过来修。证人许某证实,景观工程于2010年10月完工,经过验收,总体基本通过,但是还有个别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原告对证据1、2、3没有异议。对证据4、5有异议,认为有些问题是原告自身造成,与其无关。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被告没有异议,且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3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4、5原告虽认为与其无关,但结合被告的证据2,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4月30日,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合同甲方)签订安联水晶城住宅小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为围墙、警卫室、园路、廊架、小品、景观、水系、小区照明以及与之相关水、电线路的施工。工程总价款及支付方式一、本合同工程总价款1710000元。二、支付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支付:每月按完成实际产值的5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竣工验收两个月内结算完毕,支付到结算总价款的95%,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一周内无息付清。工程进度款在乙方上报后7日内核实完毕,3日内给付。验收标准为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联合验收。双方现场检查工程质量,质量合格,即由双方在联合验收单上签字。工程保修1、保修内容: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全部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2、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3、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24小时内未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违约责任三、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其间每推迟一天按工程价款的千分之一偿付给乙方逾期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进场施工。2010年8月23日,原被告对安联水晶城景观工程(水电)进行验收,结论为合格。2010年10月30日,原被告办理景观工程交接。2010年11月1日,原被告对安联水晶城景观工程进行验收,结论为合格,但注明验收遗留问题有:1、103#-104#楼之间卵石路铺装需修整(部分路面低于原状地面);2、门口警卫室窗及门的密封胶未封,干挂石材勾缝不到位;3、警卫室入口处的路牙需重新安装处理;4、北围墙外侧涂料未涂刷到根部(其他个别围墙局部开裂、空故,墙面污染需修整);5、木廊架及亭子表面损坏未处理。2011年7月5日,被告工程部对安联水晶城景观工程提出存在的九个问题:“1、围墙墙面平整度达不到验收要求,且涂料层已经出现脱落,颜色严重不一致;2、铁艺围墙栏杆锈蚀较多,且栏杆墙顶装修层开裂;3、小区入口道牙镶贴不平,路面不平,已经严重变形;4、围墙墙面墙抹灰层多处开裂,需基层处理;5、廊架木梁、木柱开裂严重;6、水晶城会所前广场等铺装石材达20多块空故、断裂严重;7、会所前广场铺装石材下沉,造成路面不平;8、卵石铺装路面不平、积水严重;9、水景池电箱锈蚀严重。鉴于以上问题的严重性,我项目部曾多次通知景观施工单位,未果。”现原被告对安联水晶城景观工程结算造价为1885290.05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02万元,尚欠865290.0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景观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负责施工的景观工程于2010年11月1日双方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结算,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价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给付原告工程价款并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合同约定“竣工验收两个月内结算完毕,支付到结算总价款的95%”,即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价款为1885290.05元的95%计1791025.5元,已付102万元,下欠771025.5元应予支付给原告。但原告请求按照每推迟一天按工程价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过高,本院裁量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本案中被告对景观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未提出相应的请求,同时工程又在保修期限内,故被告可依据合同有关约定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福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嘉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人民币771025.5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10元,由原告唐山市嘉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3600元,由被告唐山福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冯季宗
审判员  马德银
审判员  XX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