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嘉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05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296号
原告:唐山市嘉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立新东楼小区学院南路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艾云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春平,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柏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钱永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玉哲,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焕毅,该公司员工。
原告唐山市嘉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山市嘉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嘉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嘉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15元,退回原告10215元。
审 判 长 刘树芬
人民陪审员 孙福先
人民陪审员 魏成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