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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91民初1400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200469041010L,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太湖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185543877,住所地江苏省海门经济开发区南海东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蒋 旻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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