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2民初170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吉林省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孟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