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8民初1157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曲县东黄水镇红沟村居民,住山西省阳曲县。
被告:吉林省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6988号鸿城西域小区南湖大路小区B区26B【幢】20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姜军,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振玉
人民陪审员  刘俊香
人民陪审员  郝嘉齐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乔 婧
书 记 员  蔡灵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