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对吉林省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93财保6号
申请人:***,男,1980年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石道河镇。
委托代理人:朱宇剑,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陈彦秋。
申请人***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案外人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以保全担保书(函)的形式,为***向本院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金额为80万元的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足额缴纳了保全费用,并提供了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XX龙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葛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