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执234号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农安县市政工程管理所仲裁裁决执行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21】第07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农安县市政工程管理所银行账户内足额存款,并依法退给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21】第0759号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