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22号
原告:沈阳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8********,住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1号3-7-1。
被告:吉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6988号鸿城西域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7********,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咸家村咸家屯2组,
原告沈阳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