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民终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嘉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城关镇西街47号。
法定代表人:马海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思扬,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七里河区众森建材物资经营部经营者),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枢(**女婿),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原审被告:甘肃盛东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315号2单元1002室(路政局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刘东,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刘东,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兰州市安宁区。
原审被告:甘肃嘉太建筑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城关镇西街47号。
上诉人甘肃嘉太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盛东新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东新公司)、刘东、甘肃嘉太建筑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嘉太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石 林
审 判 员 张惠东
审 判 员 张煜枫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焘
书 记 员 刘 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