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25民初121号
原告***,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武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贵云,内蒙古蒙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路北侧科宇世纪苑8号楼1单元1006号。
法定代表人范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鑫,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平元,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润英,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玮,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宋福平,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武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平元、第三人宋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国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