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2921民初63号
原告:阿拉善盟广厦建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巴彦**嘎查。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路北侧科宇世纪苑8号楼1单元1006号。
法定代表人:范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第三人:阿拉善左旗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府北街E-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拉善盟广厦建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阿拉善左旗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2022年3月1日原告以该案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阿拉善盟广厦建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