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84民初438号
原告:**,男,汉族,钢筋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内蒙古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范娟,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夏彬,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项目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5元,减半收取计275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本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仉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