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4民初3525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内蒙古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天赋雅苑1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2: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3:**,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