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姑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温宿县姑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2民初1679号
原告:温宿县姑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锦绣街**经济口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漆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第三人:温宿县惠众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稻香路美林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杨丽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温宿县姑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温宿县惠众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温宿县姑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宿县姑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宿县姑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温宿县姑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美玲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杨京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