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1民初979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莲,系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劳动报酬已给付”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00元、投递费150.00元,合计35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  世  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泳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