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民终3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阎福强,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横沟子果园,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
法定代表人:商海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满族,工人,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阎福强、丰宁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横沟子果园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6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签订《土城苗圃关于轻基质股份制育苗项目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为土城苗圃,应查清丰宁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横沟子果园与土城苗圃之间的关系;在重审时应考虑借条中约定的该笔借款偿还的义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6民初2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阎福强和上诉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横沟子果园各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