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225执异9号
案外人:唐山市垂平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陶瓷城环城路南侧果品市场西侧办公室103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顺,经理。
申请执行人:唐山海港龙源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港欣街以南、中山大街以北、海平路以东(青创联大厦8层803号)
法定代表人:刘硕,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东岗路燕港怡园。
法定代表人:韩久升,经理。
在本院执行唐山海港龙源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唐山市垂平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执61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唐山市垂平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称,2013年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成冠公司),开发完成瑞泽小区(原滨港怡园)后,案外人开始为成冠公司提供电梯修缮、维护保养、检测等服务,至2018年成冠公司欠付案外人上述服务费合计197702元。因成冠公司无力支付上述款项,故双方于2018年9月30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成冠房公司将瑞泽小区130-1-1603房屋抵顶给案外人,经双方协商该房屋按照203640元进行核算,多退少补。至今成冠公司已经欠付申请人服务费54062元,已经远超该房屋的价值,且案外人在成冠公司交付房屋后,即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实际占用使用至今。因成冠房公司本身的原因,导致该房屋未能及时办理房屋备案手续。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2执6127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拟将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案外人特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异议。请求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唐山市京唐港开发区房屋的评估、拍卖措施。
本院查明,唐山海港龙源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号作出(2019)冀0225民初102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瑞泽小区130楼1门1603号、商店1-7号房产,查封期限3年。2019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19)冀0225民初10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唐山海港龙源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795690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冀02执61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瑞泽小区130楼1门1603号、商店1-7号房产。案外人唐山市垂平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2执61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服,于2021年3月15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唐山市京唐港开发区房屋的评估、拍卖措施。
本院认为,唐山海港龙源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北成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2执61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瑞泽小区130楼1门1603号、商店1-7号房产,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唐山市垂平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李宝奎
审 判 员 张克家
审 判 员 刘自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厉 婕
书 记 员 陈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