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2执2941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鑫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柳立中,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1号16008室,组织机构代码:MA27XRHL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绍兴鑫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02民初55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绍兴鑫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43387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6408.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0283.1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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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