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12431号
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赐绯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6563818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成立,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广兴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里木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94729491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广兴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广兴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刚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广兴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13元,依法减半收取5606.50元,财产保全费4227元,合计9833.50元,由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邵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