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1财保629号
申请人:隋海宝,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银荷大厦****。
申请人隋海宝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8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8000元。
案件申请费100元,若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由申请人承担;若提起诉讼的,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应当仲裁不依法提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薛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