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任洪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民终26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D座十楼。
法定代表人:齐立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上诉人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集团)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1482民初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宏业集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1482民初543号民事裁定,裁定指令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7年6月30日,上诉人与中国电信集团山东省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信公司)签订了《山东电信长途光缆线路及中继站光缆路维护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上诉人为山东电信公司光缆线路提供有偿维护服务。基于上述约定,上诉人对涉案光缆有维护其正常运行的职责,是光缆线路的管理人。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所有权,也无使用权,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因被上诉人的过错造成上诉人维护的线路损坏,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为使线路恢复正常运行,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依据上诉人与中国电信集团山东省电信分公司签订了《山东电信长途光缆线路及中继站光缆路维护技术服务合同》被中山东电信公司扣除了代维费用。上诉人所遭受的损失与被上诉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进行赔偿合情合理合法。3.一审判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错误。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2.该案的受损光缆线路的所有权归山东电信公司。宏业集团既无所有权也无使用权,且与山东电信公司的服务合同无代位求偿的约定;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此次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与山东电信公司签订的维护维修合同。该案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处置权人是山东电信公司,原告只是该标的物的维修方,无权要求答辩人就该标的物的损害要求赔偿,故原告非本案适格主体,二审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宏业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1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7年6月30日,宏业集团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案外人山东电信公司签订《山东电信长途光缆线路及中继站光缆路维护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光缆线路提供有偿维护,且“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甲方和/或第三方光缆损害或故障,或存在损坏或故障隐患的,乙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2019年7月29日,***带人进行管线施工时,将宏业集团负责维护的山东电信公司所有的地下光缆线路损坏。3.审理过程中,宏业集团认为本案应为追偿权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为,***施工过程中损坏了案外人山东电信公司的光缆线路,造成损失,故本案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我国物权法“物权法定”的立法原则,就案涉受损光缆线路,宏业集团既无所有权,也无使用权,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应驳回宏业集团的起诉。宏业集团为案涉受损光缆线路提供有偿维护服务,其基于与山东电信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约定,向造成损害的***求偿,但上述合同并无代位求偿的约定,宏业集团认为本案应为追偿权纠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宏业集团称因本次损害造成的故障,山东电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了其代维费用,但合同约定是宏业集团与案外人山东电信公司之间的合意,其约束力不能及于合同外的第三方,宏业集团据此要求***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山东宏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了山东电信公司的光缆线路,山东电信公司作为光缆线路的所有人在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并没有把追偿损失的权利让与宏业集团,宏业集团可在取得相关权利后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宏业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